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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赢我省预付卡退费第一案

时间:2019-03-05

中国江苏网3月5日讯 (记者 施琛耀) 2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全额退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的判决,是自2017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后,南京乃至全省消协组织向预付卡纠纷开出“第一枪”,对解决预付卡纠纷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苗女士在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现场缴纳了5288元,当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定金合约。第二天,苗女士决定不办卡要求退款,商家却称要支付1000多元违约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苗女士遂向12315投诉。11月26日,六合区消协依法组织苗女士和该公司进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调解终止。后六合区消协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赋予的公益职责,支持消费者苗女士提起诉讼,垫付案件诉讼费,并委托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

今年1月28日,六合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律师钱宙指出,消费者与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实质上是预约合同,商家如果强行要求苗女士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不仅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原则,还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预付卡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规定。而被告代理人则表示,由于苗女士付款时未携带身份证件,所以只签订定金合约。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退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2月28日,六合区法院再次开庭,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定金合约,全额退还5288元,并愿意当场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定金合约及被告予以全额退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该定金合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该类型商品或服务的退款事宜已作出明确规定,故不予支持原告苗女士关于利息的诉请。最终,六合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苗女士与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的定金合约。后威康第五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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