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6日讯(记者 戴丽娟 特约记者 仇军)2月26日,盐城中院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公开宣判涉黑恶及各类犯罪案件18起43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件,判处10名被告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亭湖法院审理的董某某、滕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案涉组织注册成立公司,以合法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零钱贷”“空放”“抵押贷”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并采取暴力、威胁、拘禁等方式逼债;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转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进行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50余起,因非法拘禁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致使50余名被害人受到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亭湖法院依法分别判处组织领导者董某某、滕某某有期徒刑21年、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10个月至1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合计判处罚金70余万元。
本次集中宣判在亭湖法院设立主会场,在东台、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等6个法院设立分会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群众等2000余人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