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做空公司,人间蒸发……潘某用尽各种方法,躲债7年,最终不仅要还钱,还受到刑事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日前,根据南京莱绅通灵公司(后更名为南京欧陆公司)的申请,南京市雨花台法院将潘某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追缴其个人财产。
转移资产做空公司
2009年,潘某成立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陆),与某品牌拥有者的南京欧陆公司签订协议,代理该品牌在浙江地区的销售。合同约定,南京欧陆公司向杭州欧陆公司转让杭州延安路店、萧山店等8家店。不久,这一合同起了纠纷,杭州欧陆诉南京欧陆公司,认为对方没有完成其中5家店的变更。南京欧陆公司提起反诉,认为杭州欧陆未配合移交工作,已交接的3家店面还拖欠货款、代付租金等860余万元。
2011年8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杭州欧陆支付南京欧陆公司货款、代付租金等8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京欧陆申请执行,法院随即向杭州欧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债务通知书,但执行出现了困难:一是找不到潘某本人;二是杭州欧陆已经转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发生了变更,债权也发生了转移,杭州欧陆已成为一家空壳公司。
2015年6月15日,法院以杭州欧陆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雨花台区公安分局移送线索。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潘某刑事立案侦查。2017年2月8日,潘某在无锡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他当时使用的假身份叫“潘祥”。当年4月27日,案件移送到雨花台区检察院。由于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会计审计相关知识,证据体系复杂,办案难度较大。经过阅卷,办案检察官张凌燕认为,杭州欧陆是真的丧失了执行能力还是蓄意变成空壳公司以躲避债务是本案的关键,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找杭州欧陆的接手人陈某和杭州三家珠宝店的店员,以及公司账册、财务印章等,张凌燕和助理检察官田园制定了详细的补证提纲。
抽丝剥茧查清案情
办案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通过走访和调查取证,发现杭州欧陆的接手人陈某是一个农民,虽然手握股权,但他说自己就是被喊来帮忙转公司的,之后他没有管任何事情,账本、财务专用章、员工工资发放等都在潘某手中。询问公司经理及员工后,他们的证言与陈某的相互印证。
还有一名证人给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潘某自己成立了另一家珠宝品牌店,证人在这个珠宝品牌店里看到过南京欧陆品牌的珠宝被磨掉商标,换成了潘某公司的商标。
关键证人找到了,但杭州欧陆的财务账册和印章始终找不到。张凌燕和助手决定整理银行流水,最终发现,杭州欧陆转出的金额比转入金额多出1亿多元。而且,2015年8月5日,有一笔63万元的资金转入杭州欧陆后,又被转至潘某控制的其他公司。所有证据指向潘某一直是杭州欧陆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2018年1月至4月,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该案。潘某本人作无罪辩解,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当庭拿出了约10公斤的各种账簿复印件作为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示证、质证情况,我们及时进行了补充证据工作,绝不让案件存在疑点。”张凌燕说。
庭审中,检察官指出,杭州欧陆公司与南京欧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第二天,潘某便将杭州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自己变更成另一名合伙人,随后杭州欧陆公司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先后三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实为潘某预谋好的“金蝉脱壳”计划。
“虽然被法院判决赔偿后,杭州欧陆公司的工商信息上已经看不到潘某名字,但是公司仍在他的指使下转移资产。”张凌燕出示了系列证据,充分证明潘某利用自己的关联公司不停走账,并且制造了5份假的债权转让协议,让公司的一部分债权消失,最终使得公司被注销,从而在形式上丧失还款能力。
“老赖”终被“套牢”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以“法人人格独立”理论进行辩护,认为杭州欧陆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公司独立人格承担债务,不应当追究潘某这个自然人的责任。
潘某辩称:“杭州欧陆公司欠钱,法人都没有了,凭什么问我个人要啊?”
检察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潘某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检察官进一步阐释,《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刺破公司的“法人面纱”,否定股东和公司分别独立的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其目的就是打击恶意“老赖”,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