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6日讯 《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自2月出台以来,已接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518件,其中实名举报41件。按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2万元。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11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得到奖励,这11类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奖励。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69电话、网络和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许海燕 王昌建 顾介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