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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手段——打击“软暴力”有了“硬”利器

时间:2019-04-18

一言不合就跟踪,逼债催债寄花圈,诬告陷害揭隐私……这样的“软暴力”行为今后将依法严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软暴力”也是犯罪!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关键词检索案由可看到,2015至2018年的数据增长近百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持续加大,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暴力手段,转而采取对他人实行“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意见》第一条明确,“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近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打掉一个长江流域涉黑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2人。经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该团伙先后在长江镇江、丹阳、靖江等水域通过语言威胁恐吓、解缆绳、停泵等手段收取保护费,胁迫采砂船主签订“管理协议”等,非法敛财120余万元。

参与侦办此案的长航镇江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刘俊隆告诉记者,日常执法中,像这样“软暴力”现象比较普遍。“我们执法主要在水上,一些船主涉及个人经济纠纷很多,债主因要不回欠款,经常指使多人强行登上欠债人的船舶,吃住在船上,不采用暴力手段,但不允许船主正常经营,以这种‘软暴力’方式索要欠款。”

刘俊隆表示,此前民警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协调,但双方如果长期对峙,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

盐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徐旭鸣说:“‘软暴力’在‘套路贷’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一些放贷人员通过使用高音喇叭喊话,在欠债人家门口烧纸钱等行为进行逼债。”“遇到这种行为,过去我们只能以治安处罚来处理。有了这份《意见》后,我们打击‘软暴力’就有了更有力的‘武器’。”

采访中,多位一线办案人员认为,《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中,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处理“软暴力”难题。

“《意见》对严厉打击‘软暴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也能更加有效地落实‘打早打小’这一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策略。”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主任刘蔚文教授告诉记者,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首次明文提出“软暴力”的概念。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意见》内容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不仅界定“软暴力”的概念和内涵,还列举四种表现形式,明晰“软暴力”手段在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方面的标准等,实实在在地给“软暴力”犯罪行为戴上一道“紧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也认为,《意见》将有利于明确法律的执行标准,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困难,进一步指导司法机关准确办案,有力地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一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这份《意见》对打击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操作性和规范性极强,有利于把握恶势力及软暴力的出罪和入罪标准,打击更精准,威慑力大,让案件承办人更有底气。

惩治“软暴力”,震慑黑恶势力,还需多方配合。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在执法中,政法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针对一些百姓畏惧黑恶势力、遇到“软暴力”侵害时不敢报警求助的现象,刘俊隆建议,公安机关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群众宣传“软暴力”行为的种类方式,让他们真正成为严厉惩处“软暴力”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和配合者。 记者 林元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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