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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加班费被这样“弹”走

时间:2019-04-18

“996”套路深:免费晚餐让员工“自愿加班”、“弹性工作制”成变相加班

最近“996工时制”引发社会关注,这一名词,指的是从早9点至晚9点,每周工作6天。有些单位为了让员工“自愿加班”,还给予工作餐,打车补贴等“福利”。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部门获悉,2018年南京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5560件,排名第一的就是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共计2547件,占比46%。其中就有不少是和加班工资有关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苏宁

单位用晚餐留住员工“自愿加班”

之前在南京一家电商平台上班的徐女士,终于辞职了。“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9点,一周工作6天,一周工作时间最低72小时。”

说到加班工资,徐女士表示,从来没有这么一说,“我们都属于‘自愿加班’吧。”晚上加班单位会给各种福利,比如留到7点啥也没有,但是到8点就会提供晚餐。“都工作到7点了,还不如再多留一个小时,也省得回家做饭了。”徐女士说,此外,单位还会用绩效倒逼员工加班。“谁也不想因为排名靠后被扣钱,只好加班了。”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审科科长金浩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其实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加班有严格的执行程序。”金浩介绍,这些限制工时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随意约定延长。其次,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人社部门获悉,2018年南京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5560件。从受理案件的类型来看,2018年全市监察机构受理的案件中,第一是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共计2547件,占比46%。这里面就有涉及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诉求主要是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未足额支付。

弹性工作制不等于没有加班工资

现代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实行所谓的“弹性工作制”,不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以员工的作息规律上下班。然而,不少企业以此为托辞,变相让员工加班,应有的加班费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即使用人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也不意味着没有加班工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不等于让劳动者任意加班。

无论是哪种特殊工时制度,都必须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审批,企业不能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在南京,特殊工时制审批向来很严格。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2019年1月1日至今,前4个月南京市本级仅8家单位通过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员工要保留好加班证据

现在通讯这么发达,老板一条信息甩到微信群里,你就又得工作了。而这些工作时间很难界定。“有可能回家吃完晚饭后不得不又伏案工作了。要证明自己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并且要证明这个时间段的确是在为企业工作,这很难!”金浩表示。

同时,一些单位的电子考勤也很难作为加班的证据,“有些员工的单位可能规定是朝九晚五,但是员工早晨7点就到单位,晚上9点才离开单位,但是他必须能证明早到和晚走的这个时段在为企业工作,是有效工作时间才能主张加班费的。”为此,金浩建议,员工入职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制,如有加班要保留好加班的证据。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等,证明自己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并且要证明这个时间段的确是在为企业工作。能落实到书面上的约定,不要口头约定。

同时,他也提到,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依法完善考勤和加班制度。“包括制定好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让加班考勤制度合情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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