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公布,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也就是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人。职业放贷人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且是比较规范的法律文书,看不出任何高利贷痕迹;再加上是团队操作,有的职业放贷人还聘用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民间借贷诉讼,因而能够十分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文,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套路,官司一打一个准。以至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案件的原告其实是同一个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成了法院的常客。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案往往就案办案,将职业放贷行为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来处理,对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审查不够严格。有时候,明知原告就是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生,却只能采纳其提供的各种证据,客观上容易纵容职业放贷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对此,江苏明确,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1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将包括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1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疑似职业放贷人为单位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1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
对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全省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一旦确定原告是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如果经审查,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该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1年内,如果名录中人员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少于规定数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撤出。
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