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翠莲
中国江苏网5月23日讯(通讯员 溧研 见习记者 刘通)现如今,经济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热度居高不下。如果想买房,但手头不够宽裕,安置房便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买卖安置房,交付房款后且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几年后房价上涨,房主坐地起价说:“不加钱,房子就不给你!”我们该怎么办?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
有这样一个案件,1991年春节后,原告姚某全家来到溧水投资经商,在城区租赁商铺经营。2004年2月,姚某到东屏镇某村经营加工业,被告赵某母亲在原告的加工厂上班。2012年,赵某家拆迁,姚某来到溧水已20多年,在户籍地没有房产,欲购买房屋落户,告知赵某母亲后,赵某同意将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卖给姚某。2013年2月,赵某向姚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姚某购房款235000元(贰拾叁万伍仟圆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2017年7月,该拆迁安置房第二批次分配,赵某选取了该小区A室与B室两套房屋。姚某要求赵某交付A室,赵某拒绝,并称此前支付的23.5万元并非全部购房款,不愿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双方经当地居委会与安置办调解未果,姚某便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仅仅是在2012年时原告想购买被告因拆迁将要分配的房屋而达成了买卖意向,并没有就具体的房屋以及价款形成合同。已支付的23.5万元并非全部购房款,房屋可以卖给姚某,但房屋价格必须根据此时的行情补齐差价。但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某交付某安置小区A室房屋。
据此,法官指出,首先,姚某与赵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双方协商及房款支付等情况来看,双方已经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其次,赵某抗辩姚某支付的23.5万元是一部分购房款,房屋价格待拿房时随行入市,但赵某未能就该抗辩事由提供证据证明,且赵某的该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再次,赵某已实际领取了两套安置房屋,姚某要求赵某交付A室,法院当庭询问赵某是否同意将房屋继续卖给姚某,赵某表示同意但价格随行入市,应当视为双方就买卖标的达成一致。最后,姚某主张赵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姚某可待案涉房屋过户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
由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房屋买卖时首先要注意查看房屋的具体情况,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其次是房屋在进行交易时要签订合同,并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及关于房屋的税费缴纳、过户等事项是否约定清楚。房子是大事,购买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