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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边刚办完离职你却说不要我了? 法院判新单位赔偿2万多元

时间:2019-05-23

刚刚办完离职手续,新单位却单方通知撤销聘用通知,打算跳槽的黄某彻底懵了:他失业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郁闷的黄某将新单位告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赔偿3个月工资损失。

通讯员 梁月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黄某打算跳槽找份新工作。幸运的是,在应聘一家新公司后,很快得到了该公司人事部发出的聘用通知。聘用通知里告知报到时间、合同期限、薪资标准以及回复方式,并要求提供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黄某按约回复了新公司。为及时报到,黄某向原工作单位发出辞职申请,获得原公司批准。但此后,新公司却突然告知撤销聘用通知,黄某即刻告知新公司自己已提交辞职报告,无法撤销。后续黄某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能入职新公司。黄某因此失业了,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新公司按聘用通知薪资标准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22500元。

庭审中,新公司透露,不聘用黄某的原因,是因为找到了比黄某更加合适的人选。而黄某在离职后3个月才找到了一份新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新公司发出聘用通知,黄某如约回复,接受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新公司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黄某因信赖收到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手续,新公司撤销聘用导致黄某无法入职产生损失。因此,法院认定新公司应按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酌情考虑黄某遭受的损失,赔偿黄某3个月的损失共计22500元。

承办法官介绍,在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拘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属于缔约阶段,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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