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去年6月的一天,肇事者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徐州铜山区长安路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死亡。肇事后吴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天在济南市被查获。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吴某系该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姜某家属将吴某、某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卷宗中笔录显示,被告吴某陈述其事发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认定吴某驾车驶离现场,虽将“吴某驶离现场”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其负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并未认定该行为系肇事逃逸,根据事故认定书,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该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于伤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车主购买商业保险减少损失的投保目的实现。
铜山区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89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李梦瑶记者 马志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