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阳 记者 许震宁)省高院近期公布2018年全省法院系统优秀司法建议,市中院发出的“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对滑翔伞运动管理的司法建议”入选。对这一司法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在复函中表示,将加快推进航空体育立法进程。
石某经滑翔伞飞行初级教练员吴某培训,于2016年4月6日取得滑翔伞飞行A级驾驶执照。2016年9月24日,石某参与了吴某召集的滑翔伞飞行活动,不慎触碰高压电线,当场身亡。石某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吴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中,市中院认为,吴某作为本次飞行活动的提议、召集者,并未对申报飞行计划一事作出安排,存在过错;且根据吴某的陈述,其长期以来组织、参加的飞行活动均未经过申报、批准,已违反了应遵守的相关规范,属于“黑飞”。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石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曾经专门培训取得了滑翔伞飞行的A级执照,对于该项运动的高度危险性及当天的场地、高度、风力风向等是否适合其飞行,理应有清晰认知和判断。面对潜在的风险,石某依然选择继续飞行,对其飞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石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于石某的死亡后果,石某自身承担80%责任,吴某承担20%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吴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60430.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还关注到了目前滑翔伞运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事滑翔伞运动的准入机制有待规范,“黑飞”的大量存在构成极大安全隐患,飞行所需的场地条件、气象条件等有待明确,飞行装备的买卖私人渠道较多,缺乏有效监管等。
为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健康发展,南京中院延伸审判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就已经发现的相关问题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建立飞行资质授予的统一考评机制;畅通飞行计划申报途径;对滑翔伞运动所必备的场地、气象等条件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将滑翔伞飞行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加强管理等。
国家体育总局复函称,将加快推进航空体育立法进程。该局表示,将结合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对新兴体育项目的研究,尽快启动相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研制工作,积极争取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航空体育立法进程,完善航空体育管理制度,维护参与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