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尧打人视频截图。
常某尧在法庭上。法院供图
去年12月,一段“20年后当街扇打了老师耳光”的视频突然出现在网络上并迅速传播发酵,引发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后,打人者河南洛阳栾川县雷湾村33岁的常某尧在投案途中被警方抓获并拘留。之后,栾川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6月12日,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常某尧多次流泪,辩护律师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前情再现
路遇老师进行殴打起诉书梳理案发过程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重新梳理了当时案发的过程。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某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小冬(化名)一起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时,因忘带渔具,把车停在路边,等待同村另一村民送渔具。此时,恰好常某尧上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骑着电动车也经过此地往县城去,常某尧看到后即想起上学时张老师对自己的严厉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拦截张老师时,把自己的手机交给潘小冬让其录制视频。
接着,他上前将张老师拦下,确认其身份后,即对张老师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口中反复辱骂、指责,然后勒令张老师将电动车停靠到公路边,继续愤怒地对其进行指责,其间又将张老师的电动车踏翻在地,并先后朝其胸部、腹部猛推两拳,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张老师扶电动车改变路线,躲避常某尧后返回。
到家后,张老师自感被曾经的学生殴打、侮辱有失颜面,即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倒受伤。
羁押中写下道歉信但未能获得老师谅解
常某尧的辩护律师、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京朝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被羁押后,常某尧的思想经历了转变。一开始他的想法是“我可以向张老师赔礼道歉,但他也得向我赔礼道歉”,在接受律师的劝导后,他认识到,打老师这样的做法从任何层面上来讲都是错误的。
今年1月,常某尧在看守所写下一封道歉信。他写道: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本身的问题和自己所犯的错误,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让我后悔不已……信的结尾,常某尧对自己给张老师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郑重公开表示道歉。郭京朝律师表示,自己带着这封信,和当地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了十余次,希望能够协助调解,但没有产生效果。
开庭前一天,也就是6月11日的上午,郭京朝会见了羁押中的常某尧。对即将到来的开庭,常某尧表示“相信律师,相信法律”。而同一天,常某尧的父亲情绪低落,他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对开庭心情忐忑。此前,家里人曾想办法,包括托人沟通,试图获得张老师的谅解,至少去了十几次,但一直未果。
昨日庭审
被告庭上多次流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昨天上午的庭审9点准时开始,张老师提前申请不到庭,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郭京朝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庭审中,常某尧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以及是否严重影响了张老师的工作、生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
公诉方向常某尧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常某尧讲述了案发过程。同时,他表示此举事出有因,因为自己当年遭受了班主任张老师的殴打。回忆自己当年遭受殴打、体罚的情况时,常某尧情绪出现波动,多次流泪。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1年6个月到3年之间。
辩护律师则辩称,常某尧的行为属于个人恩怨,且并非故意传播视频扩散影响。郭京朝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常某尧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上“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郭京朝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他认为常某尧的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法,是一个治安案件。“他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没有疑问,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接受刑事处罚。”
在陈述环节,常某尧称,自己深刻认识到错误,打人是不对的,并为对张老师以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向他们道歉。
视频传播引发舆情是否应作为量刑依据?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打人过程中,常某尧让潘小冬拍摄的视频时长9分20秒。在网络上传播,并受到关注的是常某尧截取的其中时长为1分9秒的片段。围绕这段视频的传播产生的影响,控辩双方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根据公诉方起诉书中的内容,常某尧将这段1分9秒的视频用微信先后发给了几名初中同学观看,而其他同学之间也有转发。但究竟是谁把这段视频传到了网上,起诉书中没有提及。
打人视频被广泛传播后,常某尧于去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开发布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该“辩解视频”约有5.4万人观看,公诉方认为这导致张老师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这段时间,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检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
公诉方表示,常某尧拦截、辱骂、殴打老师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老师带来的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老师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郭京朝则认为,网友的评论中,使用中性语言的客观评论占到多数,不应以此作为量刑依据。他表示,打人事件仅是个人之间的矛盾,不应上升到针对教师群体的高度,并由此得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结论。
公诉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可从轻处罚
公诉方认为,常某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老师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并引发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刑法,相关条文为“【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公诉方还认为,被告人常某尧在投案途中被侦查机关抓获,根据司法解释,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月12日的庭审进行了六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不同声音
村民联名求情,母校斥其为“社会渣滓”
在常某尧被刑拘后,常某尧家所在的洛阳栾川雷湾村有一百多名村民写信为其求情。昨天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了这封信作为证据。辩护律师还提到了常某尧为一位中学老师捐助手术费的情节。
去年12月下旬,紫牛新闻记者前往洛阳栾川雷湾村采访时,一些邻居称,“常某尧这个娃子是个好孩子”。多位村民向记者表示曾受到过他的资助。但大多数村民也认为,打人总是不对的。
常某尧的母校栾川县实验中学对常某尧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评价,将其斥为“没有丁点法律意识的地痞流氓、社会渣滓”。
视频在网上传开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向栾川乡派出所提交了一份三页纸的举报控告书。在这份控告书中,校方称,该事件严重地影响了张老师以后的教学工作和对学生的管理。
栾川县实验中学的一位副校长昨天作为证人出庭,称去年12月份打人视频被广泛传播,张老师的心理受到很大影响,不再搭理别人,学校专门请来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