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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08

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单位“强制病休”,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照常全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待岗

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2017年9月,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王某被检出乙肝指标异常,并被公司得知。2017年11月1日,公司通知王某脱岗治疗。2017年11月29日,电子公司通知王某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

之后,王某向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涉案体检中心在企业员工常规体检中私自开展乙肝二对半检查,以及向所在单位反馈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泄露个人隐私等事项。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答复王某,已责令涉案体检中心在非入职体检乙肝项目检测申请及告知程序上加强改进,对其他信访事项告知了维权途径。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强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认为电子公司强制王某休病假的依据不充分,但无主观恶意,王某实际已休病假,酌定电子公司按正常薪资标准的90%补发工资。王某与电子公司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待岗期间工资全额支付

法院认为,电子公司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指令王某离岗,将王某视同甲类传染病而对其采取隔离措施,该待岗行为违反了电子公司应当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待岗的性质不属于病假,电子公司应按照双方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立的工资标准,照常全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法官表示,就业是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等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就业歧视也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在我国出现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疾病歧视等都是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近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案例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以待岗为名,行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之实。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7年即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本案中,王某虽被诊断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病毒DNA指标超正常值范围,但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故王某的身体情况不构成其履行电子公司工程师职责的根本障碍,电子公司强行指令王某待岗,侵犯了王某的正当劳动权利,电子公司应按正常工作的工资待遇向王某支付。

通讯员 苏法宣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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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成热点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状况。当前,江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使劳动关系出现新特征、新问题。目前,涉及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的快递员、互联网物流的配送人员、网络主播的案件从无到有,并成为热点问题。

据介绍,2016年江苏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2576件;2017年受理43625件,同比减少17.02%;2018年受理 41280件,同比减少5.37%。虽然全省法院近三年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有所下降,但是劳资纠纷多发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常态。

从全省地区分布情况来看,苏南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明显要多于苏北地区,其中南京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多,其次是苏州和无锡地区法院。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产业经由“互联网+”改造后,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目前,涉及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的快递员、互联网物流的配送人员、网络主播的案件从无到有,并成为热点问题。今后,随着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更新换代,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将会不断涌现。

2019年初,省高院确定由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对全省法院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目前,无锡中院及其辖区内梁溪、滨湖、锡山、惠山、江阴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南通中院建立专门劳动争议审判庭。全省其他中院及多地区基层法院均落实专门合议庭审理。通讯员 苏法宣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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