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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深水航道非法采砂 3人牟利47万赔偿207万

时间:2019-07-19

牟利47万,被判赔偿207万。近日,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静洋等三人在长江深水航道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采砂危及重点工程安全

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是我国内河水运投资规模最大、技术和建设环境最复杂的重点工程。2017年5月,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工程指挥部出具的一份情况通报显示,常常有来历不明的采砂船进行采砂作业,如不尽快控制,将对航道护底建筑物和坝体结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影响二期工程的治理效果,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在这一国家重点工程附近江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徐静洋、王前顺、王原福等三人抓获归案。

警方查明,2017年4月至6月间,徐静洋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王前顺、王原福等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并将采集到的江砂出售给他人牟利。警方认定徐静洋伙同王前顺非法采砂11次,出售后获利21万余元;徐静洋伙同王原福非法采砂30余次,出售后获利26万余元。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徐静洋、王前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徐静洋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前顺获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主动担当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2018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王原福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三人非法采砂案过程中,鼓楼检方认为,长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江砂资源等都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徐静洋等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在对徐静洋等人非法采砂案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应主动担当,迅速展开民事公益诉讼初查的相关工作。

对于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案件来说,提起公益诉讼是一个全新的探索和尝试。该院检察官先是前往承办案件的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调取了更为详细的资料;随后又走访了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了解案发时段、采砂地点精确位置、形成的采砂坑、采砂地点周边水文条件以及与在建工程护底、护岸的距离等情况,为后续的损害评估奠定基础。

多方沟通破解鉴定评估难题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重要的是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费用。

2018年6月,在专家意见会上,河海大学、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院、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水利局等单位的9名专家,围绕徐静洋、王前顺、王原福等人非法采砂案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数额进行评估。这些不同领域的专家,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工程、水生态系统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初步评估方案。

之后,经过20余次科学分析和论证,专家们就该案涉及的非法采砂危害损失定量分析形成了意见,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认定,该案造成的危害损失不仅包括非法采集的江砂资源,还包括对渔业等生物资源、水资源以及已建工程安全构成不确定风险的监测成本危害损失。在不考虑其他难以量化的危害损失前提下,经定量分析计算,专家们得出了该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最低应是207万元。

“这一损失评估方式,可以说是公益诉讼领域填补空白式的创新性突破,在国内尚属首例。”鼓楼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承办人说。

诉请赔偿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7月,鼓楼检方以王原福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以徐静洋、王前顺、王原福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鼓楼检方认为,徐静洋、王前顺、王原福等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长江干流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按最低数额主张赔偿费用,诉请三人按照其参与非法采砂数量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徐静洋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前顺应在全部损害的47%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原福应在全部损害的5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估费用4.8万元,由三人共同承担。

2018年11月,王原福获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底,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鼓楼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请。王前顺、王原福二人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前顺、王原福的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文中三罪犯均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 王宇 张培华

本报记者 许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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