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8月6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南京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 2471元、3953元。
据悉,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水平,2019年7月,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房产局、民政局和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7月1日起,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53元。
通知中明确,城市、农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等其他条件的认定标准不变,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晨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