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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第二次通告

时间:2019-08-08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要,“e租宝”案江苏省及各地善后处置工作机构发布了“e租宝”案江苏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详见附件一),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为进一步通告尚未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现发布江苏省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第二次通告,内容如下:

一、信息核实登记的目的

本次信息核实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个平台中的受损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充值与提现金额,并采集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下一阶段的案款发还奠定基础。

二、信息核实登记的时间、地点安排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根据夏令时安排,各地开展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的时间有所调整,具体时间安排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核实登记地点公布的时间为准。

为方便集资参与人就近参加信息核实登记,前期我省各设区市设置的597个核实点保持不变。请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点就近参加核实登记。

三、特别提示

本次“e租宝”案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各省区市配合开展工作。本次核实登记工作结束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据已经核实登记的数据推进案款发还工作。为使集资参与人充分了解“e租宝”案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信息核实登记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详见附件二)。

按照北京市和我省既定工作方案,江苏省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仅此一次。希望江苏集资参与人积极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避免无法进入首批案款发还范围的不利后果。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煽动蛊惑集资参与人不参加核实登记、借机串联闹访、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一:江苏省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点击文字查看)

附件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e租宝”案信息核实登记的工作说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e租宝”案信息核实登记的工作说明

问题一

“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信息核实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个平台中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范围、受损总额及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核实登记的主要方式是组织集资参与人现场核对系统平台记载的身份信息、充值与提现金额并采集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总之,信息核实的目的在于为下一阶段的案款发还奠定基础。

问题二

有人认为核实登记确认签字就等于同意自己是非法集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同伙并追究责任,是这样吗?

答:集资参与人在现场核实登记时签字的效力限于对其身份信息、金额信息、账号信息及联络信息的真实性确认,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集资参与人积极参加核实登记对我院尽早完成案款发还、对集资参与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中获取的集资参与人信息,只用于案款发还工作,我院将依法对集资参与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问题三

集资参与人因故不能参加本次信息核实登记的是否会影响其接收发还的案款?

答:案款发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为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正确,充值及提现金额准确,并需要集资参与人提供接收清退资金所用的银行账号信息。上述条件不具备,就无法实现案款发还。本次核实登记工作结束后,我院将依据已经核实登记的数据推进案款发还工作。

问题四

本次信息核实登记结束后,是否还组织开展第二次核实登记工作?

答:“e租宝”案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涉及全国各省区市,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全国性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仅此一次,不会再组织第二次核实登记。

问题五

目前,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已经开展了一个月了,在核实登记过程中集资参与人提出的数额异议会如何处理?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核实的金额信息仅限于集资参与人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个平台实际充入或取出的资金数额,与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不同,也不包含利息。对于有证据证明平台数据确有错误的,由集资参与人本人提出主张、提交证据,我院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集资参与人提出的数额异议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依法有序,审核结果会适时通知集资参与人。

问题六

核实登记过程中,对所登记的接收案款的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为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人获取集资参与人信息后恶意参加核实登记,系统平台设置的接收案款的账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问题七

还有什么需要向集资参与人提出建议的?

答: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是本案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资参与人权益实现有重要作用。希望集资参与人能够克服困难,积极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避免发生无法进入首批案款发还范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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