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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时评】别让“黑名单”成为“大箩筐”

时间:2019-08-22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适度,防止信用机制被泛化、滥用。这番表态,给一些地方滥用征信体系、搞“黑名单”扩大化等不良倾向踩了刹车。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初步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提升公民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将恶意欠薪的企业主纳入“黑名单”,让企业主遇到“硬约束”、不敢轻易恶意欠薪,从而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黑名单”也不可泛化、扩大化。有这样一组数据:今年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主体为19.53万个,到了7月则大幅增至63.92万个。这一数据增长如此之快,有执行力度加大的原因,恐怕个中也有“黑名单”泛化因素的影响。

比如,有的地方将骑车闯红灯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显然,这是把违法行为当失信行为来看。违法算不算失信?从大的方面看,似乎也能说得通,但“失信”与“违法”毕竟属于两个范畴,在很多地方不能混为一谈。又如,有的地方将“频繁跳槽”也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可跳不跳槽更多出于个人权利与选择,跳几次槽才算“频繁”?把频繁跳槽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会不会让人感觉“管得太宽”?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实行征信“黑名单”制度,在“黑名单”的认定上,一定要讲科学、讲规矩、讲法治,要实事求是、尊重实际,不能随意扩大、任意泛化。

“黑名单”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一项颇具威慑力的制度,应当充分保持其严肃性,不能把它当作啥都能装的“大箩筐”。信用惩戒体系被滥用,反映出有的地方在作风、能力和法治思维方面还有所欠缺。遇到问题不是花力气找准原因、查准病灶、拿出办法,而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搭征信体系建设的“便车”,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思维,是作风不严不实的表现。对哪些情况可以纳入“黑名单”、哪些行为算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作出严格规定、划定明确界限。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深入研究、加强学习,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真正“吃透”政策,防止对失信惩戒相关规定进行过度解读,进而出台一些“土政策”任性加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久久为功,不可操之过急。我们既要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制度“做加法”,也要倾听群众呼声,对不合理的“黑名单”认定做减法。一些地方和部门应不断强化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在对失信的认定、惩戒及其解除、救济全过程中体现出良好的法治精神和群众意识,理性看待合理运用“黑名单”,切实为诚信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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