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在外多年,后查出癌症,回来要求丈夫尽扶助供养义务,丈夫拒不履行,于是她一纸状书将丈夫告上法庭。9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杨某对妻子黄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判令杨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已经发生的及后续治疗费用的40%。
通讯员 吴瑾 刘晶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2000年1月,黄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婚姻亮起红灯。2016年,妻子黄某离家外出居住。为便于照顾上高中的儿子,丈夫杨某在校外就近租房,平时打零工为生。
由于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和交流,夫妻之间的矛盾日渐加深。2017年,杨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双方均自愿维持婚姻现状。2018年初,黄某通过出国劳务中介去日本打工,在日期间经检查罹患宫颈癌回国,门诊检查和住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黄某身患癌症后,要求杨某履行扶养义务,杨某以其未尽家庭成员义务为由,拒绝分担医药费。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向其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及后续医疗费,并按2310.5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扶养费,另外还要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诉讼过程中,杨某委屈地称,他们夫妻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是黄某与他人相处失当,目前其已向法院第三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况且黄某离家居住多年,儿子在校学习期间都是自己在外租房陪读,黄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任何扶养费。
面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却身患癌症的黄某和因独自抚养婚生子而失去稳定收入的杨某,如何判决成为本案焦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黄某、杨某虽在闹离婚,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夫妻之间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某身患重疾,确需杨某履行扶养义务,但黄某要求杨某每月给付扶养费缺少事实依据。考虑到杨某为了照顾在高中就读的儿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酌情判决杨某向黄某支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已经发生的及后续治疗费用的40%。对于黄某要求杨某解决其住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履行扶养义务应当考虑扶养人的具体扶养能力,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