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行车,却遇“飞来横祸”——一头驴子的突然出现,导致乘车人骨折受伤。对于事故的详细经过,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判谁来承担责任呢?
记者 万承源
被驴撞了住院6天
2018年11月13日,俞飞骑电动车与一头驴发生碰撞,造成坐在车上的谢俊受伤。谢俊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共计住院6天。谢俊将驴的饲养人陈欣诉至南京高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原告谢俊诉称,被告陈欣作为导致其受伤的动物的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欣辩称,事故发生时,俞飞驾驶电动车行驶中一直看着驴吃草,因疏忽撞到路牙上。驴受到惊吓后,撞到车辆导致车辆侧翻,事故系俞飞单方行为造成的。且自己派了专人看管驴,已经尽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一说法却遭到了俞飞的否认,他称自己驾驶车辆并没有撞到路牙上。
警方无法查明事发经过
审理中,被告陈欣申请驴的看管人出庭证明谢俊受伤系第三人俞飞过错造成。为查明本案事实,承办法官前往交警部门进行调查,交警部门向法院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及驴毛等证据,并表示无法查明事发经过。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也不要求受害人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应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
具体到本案,被告申请驴的看管人出庭证明第三人俞飞存在过错。因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事发在场人与俞飞的陈述不一致,现双方均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事发经过事实,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亦不能确认事发经过,故仅凭看管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或者俞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法院判原告获赔1.5万元
被告作为案涉驴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将饲养的驴在公共区域内放养,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驴与俞飞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乘坐电动车的原告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原告的损伤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高淳法院判决被告陈欣赔偿原告谢俊损失合计1.5万余元。(文中人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