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急刹车,司机徐某将车停在了9旬老人面前约1米处。据徐某陈述,他并没有撞到老人,但老人摔倒了,应该是受到了惊吓。没想到老人送医一星期后死亡。那么徐某要不要担责?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通讯员 刘敦根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2018年11月7日早上7点左右,徐某驾驶轿车在苏州太仓市某镇区沿204国道行驶,行至某省道立交下辅道路段时,遇到步行的王某后紧急刹车。王某倒地受伤后住院治疗。当月15日,王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无法查实王某事发时的状态,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碰撞,且事故现场被移动,又无第三方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故无法查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经鉴定,苏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也无法确定涉案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是否发生过碰撞刮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的发生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咨询了专业医疗机构,其对此作出了说明:经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查认为,死者王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所患冠心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虽不足以直接导致其死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加重了其疾病的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徐某驾驶涉案小型轿车紧急刹车时,王某倒在车前约一米处,虽无证据证明该机动车与王某直接发生碰撞,但是被告徐某曾向公安机关陈述: “这个老爷爷(王某)是在我刹车时候摔倒的,应该是被吓了一下摔倒的。”事发时,王某达93岁高龄,且患有心脏病。因此,可以推定被告徐某遇到王某时紧急刹车,致王某受到惊吓,并摔倒在地。
其次,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事发路段的机动车道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人行横道。因此,王某步行横穿过机动车道时,理应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王某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在车辆临近时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最后,根据被告徐某的庭审陈述,其在约二三十米处发现王某横过道路。此时,被告徐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轿车司机徐某的过错, 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60%,轿车司机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40%。徐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王某12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