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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一审宣判:一名被告被判死刑

时间:2017-06-22

【最新消息】

就在刚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扬州首例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件”三名被告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死刑;被告人吴某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

【此前消息】

今天(6月22日)上午8点30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中法庭开庭审理“扬州首例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件”,三名被告人到庭。

据了解,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通过其朋友联系原籍广东的陈某欲购买毒品,而得知此事的陈某遂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并告知相关事项。

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和吴某便一起联系商谈毒品购销事宜,因被告人吴某表示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扬州有销路,被告人林某某于是同意在广东购进毒品贩卖给吴某,同时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毒品犯罪,并商定获利分成比例。

(本案审判长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

同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林某某从事贩卖、运输毒品事宜仍和其共同租车、往返广东陆丰、安徽宣城和扬州等地。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806.38克,被告人吴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02.38克,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0克,非法持有毒品54.63克。

(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参与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项,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改革责任制、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工作、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参与案件审理等措施,今天此案的审判长即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全程旁听参与了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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