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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不合理使用承租人要为房屋安全担责

时间:2017-06-27

本报讯(记者 许琴)承租人在租房子时,要合理使用房屋,如发生不合理的使用房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规定。

在条例二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区分不同情形,应厘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在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责任。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这一总的原则。同时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当然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仍然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但使用人、管理人也有义务合理使用房屋,不合理使用房屋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房子时,要合理使用房屋,如发生擅自改动住房结构等不合理的使用房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草案修改稿还结合管理实际增设专章,对农村房屋管理规定作了特别规定。首先明确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模式,规定市和区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镇、街的管理职责。加强新建农村房屋在规划、设计、建设等源头上的管理,同时要求镇、街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综合治理,有计划地对手续不全的既有农村房屋进行综合整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草案修改稿要求农村房屋设计、建设标准化,从源头上杜绝房屋安全隐患,同时兼顾农民个性化需求。在设计方面,规定二层以上农村房屋应选用规划部门免费推广的农民住房套型设计方案,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个性化设计;在建设方面,要求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及其他农村房屋应当符合建设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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