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月26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16年以来已经审结的10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等。其中全某、韦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超过10公斤,全某、韦某“零口供”,不过法院最终固定了相关证据,判处2人死刑,另外6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7月,全某和韦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后,全某指使方某、陈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出发赴宁与韦某进行毒品交易。抵宁后,方某将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韦某。韦某指使朱某将上述毒品向陈某、杨某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某先后向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66万元。侦查机关还查获了韦某私藏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该案中,韦某共向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1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剂469颗、氯胺酮823.36克。
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方某、朱某、杨某等6人被判死缓,王某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方某等被告人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全某、韦某死刑。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该案中,全、韦某在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通过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人毒分离”,加之二人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证据体系定案就十分关键。经审理查明,虽然全某、韦某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且否认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但是二审期间法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做了声纹鉴定,证实二人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再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记账本等证据,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犯罪人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枪毒合流”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人死刑,对于严厉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