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5日讯 随着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增。5日,镇江润州法院发布一起利用微博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女子皁沣(化名)通过微博三次私信给镇江电视台一名女主持人予以辱骂。女主持人在固定证据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皁沣在其微博主页上向女主持人发表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等判决。在履行完其他判决内容后,皁沣在其微博主页上向女主持人发表道歉声明却遭拒,现正在申请执行中。
结合此案,法院方表示,微博、微信等网络空间,绝对不是可以随意“撒野”的不法之地,一旦进入“出格”之地,相关责任人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惩罚措施。
女主持人遭微博私信辱骂“装逼绿茶婊”
法院方介绍,筱妤(化名)是镇江某电视台的一名女节目主持人,并在新浪微博认证用户,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但令她没想到的是,竟然有一位素不相识的人发私信辱骂她。
2016年10月10日晚8时许,筱妤收到用户名为“...妍...”(非原名)通过新浪微博私信三次发来的短信息,内容多为贬低、辱骂等侮辱性词语。同日晚9时51分,“...妍...”的用户名通过新浪微博发表的内容为“穷逼才会觉得背名牌包是为了高级,…这种装逼绿茶婊万达随处可见…”等负面评价,随后在微博评论中有多位用户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互动留言。
筱妤无端遭到诋毁十分气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相关证据,她委托镇江市公证处对上述私信及微博内容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500元。
随后,筱妤将“...妍...”微博使用者皁沣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皁沣立即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有关辱骂的文章,以停止侵害;在镇江市级报刊及皁沣的“新浪微博”网站个人主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等。
法院判被告女子微博主页道歉一个月遭拒
庭审中,皁沣认为自己所发的微博内容并不能看出是对筱妤的言论,自己在第二天下午已经将该微博删除,故并未对筱妤造成任何的影响,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因双方对致歉方式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皁沣不仅对原告筱妤的姓氏、职业等进行了评价,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字眼,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皁沣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她的微博已有其他用户互动留言,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而皁沣的行为直接导致部分微博用户对筱妤的评价降低,皁沣的侵权行为与筱妤名誉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此法院依法判决:皁沣删除其微博上涉及筱妤有关内容;皁沣在其微博主页上向筱妤发表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皁沣赔偿筱妤公证费损失1500元。
法院方介绍,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皁沣履行了删除微博、赔偿公证费的义务,但拒绝在其微博主页上发表道歉声明。
目前,该项履行义务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法官警示在网络上要比现实生活中更“谨言慎行”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利益而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名誉则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的信用、品德、声望、才干等方面的评价,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他人的评价极具主观性,差异可能很大,但众人评价之汇集就构成了具有客观性的社会评价或一般评价,它体现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利益,这种社会性的利益是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名誉权的内在本质要求。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皁沣的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
据此可见,网络空间绝对不是不法之地,在网络上甚至要比现实生活中,更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通讯员 润萱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