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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时间:2017-08-09
中国江苏网8月9日讯 近日,袁奶奶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订立遗嘱的事宜。原来,袁奶奶的老伴多年前重病去世,唯一的儿子多年前与儿媳离婚,在外地重组家庭。袁奶奶和儿媳并没有分家,老人也一直由前儿媳照顾。袁奶奶不仅是想将房产留给前儿媳,更是为了让前儿媳更好地照料自己的生活、医疗,料理死后殡葬事宜。公证员了解袁奶奶的真实意愿后,认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更符合老人的意思。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订立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不仅仅记录了袁奶奶与前儿媳之间的意思表示,还为她们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的条件、纠纷产生解决途径等,以免因理解和解释上的偏差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分歧。

[公证提醒]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以袁奶奶这个事情为例,若日后袁奶奶再立遗嘱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子女,也无法对抗事先与前儿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老人百年之后,仍然是前儿媳可以取得老人的房产。

通讯员 周滢滢 张鸣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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