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日讯(通讯员 周双雁 记者 戴丽娟)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程某叶先后三次向被告人赵某波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后被告人程某叶、赵某波经预谋,由被告人程某叶向被告人赵某波出具人民币120万元的借条,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经第三方银行卡流转,形成银行流水,虚构该笔120万元借款,捏造被告人程某叶又向被告人赵某波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的事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波在明知他人已对被告人程某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程某叶欠自己300万元(含该笔捏造的120万元借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程某叶认可向被告人赵某波借款300万元,导致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程某叶归还被告人赵某波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企图在被告人程某叶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与其他申请执行人一起参与分配过程中多分得被告人程某叶的相关财产,遂案发。
近日,沭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波、程某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波、程某叶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刑十一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万元。
据悉,赵某波、程某叶虚假诉讼犯罪一案,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宿迁市法院系统判决的第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