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古研)“在照片上可以看到,孩子的耳朵伤口很深,耳软骨被划破,送到医院缝了4针。孩子受伤跟影楼的失职有直接关系。”昨天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的母亲手拿照片向法庭举证。
去年3月,年仅1岁的男童毛毛(化名)在一家影楼拍摄写真照时摔倒,被影楼的布景灯泡划伤耳廓,毛毛的母亲代表孩子向法院起诉,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万余元。该案此前曾开过一次庭,昨天是第二次开庭。
根据毛毛母亲的叙述,去年3月孩子满周岁时,一家人在鼓楼区凤凰西街上的影楼内为孩子预订了写真拍摄套装。拍摄中,毛毛站立不稳摔倒撞在镜子上,镜子周围一个带电的灯泡被撞碎,锋利的碎片将毛毛的耳朵划出一道口子,耳廓软骨也被划破,鲜血直涌。毛毛的家人忙抱着孩子赶往医院。当天他们直到晚上8点多才离开医院,后期又在医院换药处理跑了8次。
因为与影楼在赔偿问题上无法沟通,家人向鼓楼法院提出诉讼,索赔3万余元,包括1万元精神损失费、1.7万元护理费等。
庭审中,毛毛的母亲提交了孩子的病历、受伤照片及相关支出票据作为证据,被告影楼对相关的医疗费用及部分交通费用予以认可。
被告影楼认为,毛毛年幼,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监护职责,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家人监护不当。不过,毛毛的父亲称,摄影场景位于摄影室的一个墙角,自己所占位置紧贴摄影师,“摄影师离孩子大约三四十厘米,我就站在摄影师身后,离孩子大约七八十厘米,再近就要进入镜头里了,还要怎么尽监护义务呢?”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摄影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拍摄照片服务时,应当考虑到该类人群的特殊性,尽量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影楼让1岁的毛毛独立站在带有玻璃灯泡的镜子旁拍照,忽略了他年龄较小、不能独自站稳、极有可能摔倒的特殊情况。而且,影楼提供的摄影道具是带电的玻璃灯泡和镜子,都是危险物品,不应当提供给婴幼儿作为摄影道具。法院认为,影楼的过失是造成毛毛受伤的主要原因,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是次要原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毛毛受伤的具体损失总计8000余元,父母承担两成责任,被告影楼则担责八成,需要赔偿6000余元,另外还需退还此套摄影写真的定金500元。
判决该案后,鼓楼法院还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摄影家协会及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认为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婴幼儿摄影中的安全保障,避免对婴幼儿生命、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