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苏州市人社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举办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签约仪式,这是我省首家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将切实提升苏州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社会化、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
“实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落实苏州市委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努力构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的格局。”苏州市人社局局长朱正说,通过调解职能转移,充分发挥职业律师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将有效缓解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快速化解纠纷、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确实有着现实需求。“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电商、网商等新业态的出现,导致新型劳动争议增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因资金链问题,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发,案件涉及金融、科技、营销等专业性问题,案情更加复杂;就业形态变化也带来跨地区甚至跨国的劳动争议纠纷增加,这些都给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苏州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王国中介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近几年一直在高位运行,基数大、密度高,争议案件数与办案人员的比例达到了200:1,通过调解职能转移,有利于吸收专业的律师队伍到调解工作中来,能有效解决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面临的案多人少、调解人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队伍不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量和复杂的案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相互配合,相对于仲裁有着明确的时间和地域要求,人民调解则可以不受时效、区域和案由限制,这一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在不断提升。”苏州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曹丽英说,比如说建筑工人出现工伤,由于本身就是层层转包,追溯上去发现责任方根本不在苏州,通过仲裁无法进行处理,这就需要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虽然有了人民调解的补充,但对于调解委员会什么时候介入?以什么样形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对职能部门仍是一种考验,处理不得当,则会被企业和劳动者误认为有引导性、暗示性执法行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会造成损伤,这种实际需求同样呼唤第三方组织的介入。
曹丽英介绍,调解职能转移,看似在做减法,实际上是在做加法。这要求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更加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度更加娴熟,内部联动协调的机制更加完善,从而保证第三方机构服务的规范性和顺畅度。
“承接这一项目,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次展现专业水平、服务社会公众的好机会,我们会建立涵盖调解全过程的标准化流程,使用规范业务术语,统一调解文书格式,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中标此次职能转移项目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钧辉表示,律所承接这项业务后,还将把法律援助申请、政策法规咨询解答的服务固定化,方便劳动者在调解的过程中更加便利化地理性维权。
这项工作的转移,也意味着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朝着更加健全的方向迈进。近年来,苏州市人社局建立了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在机构、人员等方面的融合,充分发挥五类调解组织的无缝对接,促进相关部门资源共享和齐抓共管,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的质效。2013年曾经荣获苏州市“关爱民生法治行”优秀项目,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6年,苏州共接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607件,其中调解立案处理23907件,占比60.36%,通过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
盛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