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抚州讯 (记者李耀文)日前,抚州市召开《抚州市立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已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抚州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11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抚州市和九江、景德镇等7个设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首先制定《抚州立法条例》,并于2016年6月启动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精雕细琢,先后梳理问题34个,征求修改意见100余条。
据悉,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设区市可以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抚州市人大常委会5年(2017―2021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确立法规项目20项,其中审议类项目12项,调研类项目8项。按计划,今年下半年,抚州市相关单位将向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促进文明行为、物业服务管理、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等3项法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