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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别再任性买买买

时间:2017-05-23

本报记者 赵 影

近日,网上一则“6月海关新政,5类入境行李将不予放行”的消息引发关注。该消息称,今年6月1日开始,海关部门明确规定5类入境行李不予放行,将执行针对入境旅客的行李和入境快件的全面监管。

记者了解到,这则消息中的大部分内容源自海关总署于2016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烟酒是常见“漏网品”

虽然相关规定实施近一年,但仍有很多群众对此并不了解,在进出境购物后遭遇尴尬。5月22日,记者从南昌海关驻昌北国际机场办事处了解到,我省旅客携带未申报的超量烟酒物品的情况较为常见。据了解,烟、酒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有明确的免税携带范围。若携带超出免税限额的烟草制品进境且未向海关申报,将需要缴纳相应税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暑假出游旺季即将到来,在出境游购物日益火热的当下,《公告》不予放行情形中,“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成为最受关注的一条。

南昌市民王先生近期将前往欧洲旅行,他表示,旅游时购物不仅是自己用,也会买来送给亲朋好友,“这样的物品能放行吗?”记者从海关部门了解到,“自用合理数量”是视具体情况分析的,“会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等确定正常数量。”

“暂不予放行”不等于实施扣留

记者了解到,对于“暂不予放行”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以及有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对于可以暂存的行李物品,旅客在填写相关单据、缴纳税费后可以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的实施对“人肉代购”等现象有一定遏制作用。“对于普通出境游的旅客来说,应当在购物前详细了解相关物品的免税额度,以免发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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