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全媒体记者李巧报道:10月1日起,《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江西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绿色崛起,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具体措施,对深入推进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气候状况公报定期公开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条例》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气候资源探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本省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几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内容作出评估,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条例》规定,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建筑避免造成热岛效应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城市建筑群密集、柏油路和水泥路面比郊区的土壤、植被吸热快而热容量小,使得同一时间城区气温普遍高于周围的郊区气温,高温的城区处于低温的郊区包围之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岛屿。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城市热岛效应。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此外,对于大气的保护,《条例》还规定,建(构)筑物对气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项目违规不认证将追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