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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可享补贴

时间:2018-09-08

中国江西网讯 9月7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文/全媒体记者廖济堂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对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标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象: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标准: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申请

资格审批合格后 自批准当月计发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评估

通过6项指标评估老年人能力

《办法》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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