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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吴永根涉黑案宣判 14人获刑吴永根获刑25年

时间:2018-09-11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9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永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永根等14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永根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吴永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永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永根自2008年1月刑满释放以来,先后网罗纠集兰永刚、陈锦峰、夏侯小军、吴爱根、钟军牙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至2008年4月在新香海大酒店与林智勇等人聚众斗殴,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由此不断发展壮大。同时,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日常活动中,逐渐形成不成文的分层次等级管理模式和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该组织自2008年以来,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开设当铺、承包澳鑫大酒店、入股水北金矿、入股福祥建材有限公司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1500万元以上。该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一部分用于组织者、领导者个人债务、投资及挥霍等方面,一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经济资助等,一部分用于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和抚慰金等,还一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已判刑)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经济利益为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扩张势力,增强威慑力,攫取经济利益,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人数众多的组织成员为依托,以勾结李荷梅(已判刑)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协同,实施殴打无辜群众、非法拘禁他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等治安违法行为11起,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16起,涉及罪名12个。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市场交易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被拉拢腐蚀,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受到干扰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采取敲诈勒索手段,在万溪村等地强行向他人非法收取巨额过路费和保证金,人为增加煤矸石的生产成本,抬高煤矸石的供应价格,导致分宜县区域范围内以煤矸石为原材料的砖厂生产成本大幅提高,而被告人吴永根等组织成员所入股砖厂地处万溪,可以就地取材,其生产成本明显低于分宜其他砖厂,致使分宜其他砖厂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而难以为继。该组织通过上述手段逐渐垄断了分宜县的砖厂市场。该组织还通过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强势地位、插手经济纠纷,代人强索债务;使用枪支、刀具等械具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和安全感下降;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妨害司法公正等。

此外,该组织其他成员在组织犯罪以外还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3起、非法采矿犯罪3起、窝藏犯罪1起、抢劫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永根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吴永根处于核心地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陈锦峰等8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黄文文为积极参加者,兰永刚、夏侯小军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早期积极参加者,毛志坚、黄某随从被告人黄文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以上各被告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锦峰等8人还应对其授意和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黄文文等5人还应对其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凯应对其参加的抢劫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吴永根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罚金人民币163万元;判处陈锦峰等8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7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8万元不等,判处黄文文等5名参加者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9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吴永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516.92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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