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刘文锋、聂涛、记者周再奔报道:三人受人指使伺机报复陈某某,看到对方开车出来后立即靠上去,谎称被撞,并将涂料向对方及奔驰车车内泼去,致使陈某某车辆及衣物被毁坏……9月1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余某、衷某某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被告人余某、衷某某、张某某受被告人谢某某指使,伺机报复被害人陈某某,并在谢某某办公室商量后,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在陈某某所居住的小区内,被告人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涂料交给余某、衷某某后,随即到该小区物业监控室查看陈某某的行踪。
张某某发现陈某某出门后,告知衷某某、余某,余某携带涂料在小区岗亭门口看见陈某某开车出来后,立即靠上去,谎称被撞,并将涂料向陈某某及奔驰车车内泼去,致使陈某某车辆及衣物被毁坏。之后,该奔驰车经过三次清洗,共计花费人民币5500元。
2016年11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一公司抓获被告人余某、衷某某;2016年12月17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余某、衷某某为实施报复,共谋以染料泼涂他人,造成其车辆及衣物污损,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余某、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