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徐立鸣报道:记者从江西省运管局了解到,近期发布了《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
所谓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运车辆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明确,凡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则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