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通过滴滴出行约车,发现人车不符,于是取消订单,谁知下车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重伤。这样的遭遇让赣州市民胡银(化名)很闹心。
而让滴滴车主何北(化名)闹心的是,客没拉成,还成了被告,关键是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滴滴公司是否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滴滴为车主、乘客、第三者投保了没有呢?
◎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刘太金律师8月底给滴滴公司去函
取消订单 下车引发车祸
本想出行方便,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辆车,谁知惹上麻烦,还搭进去一万多元,这是胡银所意想不到的。
车主何北也没有想到,在网约车平台上接个单,让他成了被告。
2016年11月6日,胡银与何北偶然发生的一次人生交集,让他们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不得不从生活、工作中分出心来,处理一起官司。
当天,胡银通过滴滴出行下单,预约了一辆车。10时许,接单的何北驾驶车辆沿赣州市区章江北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江西银行”路段,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
胡银上车后,发现车牌就与自己预约的车不符,于是要求取消订单。
订单取消后,胡银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意外发生了:刘细(化名)骑着辆电动车来不及反应,撞了上来。电动车在失控倒地过程中,又碰撞了一辆停在路边停车线内小车。
刘细随即被送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41天。出院诊断为:脊髓震荡、腰2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多发肋骨陈旧性骨折、双上肺肺大泡。
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细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何北、胡银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焦 点】
车辆用途改变,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为索赔,刘细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何北、胡银连带赔偿原告110596.8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何北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却成了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理由是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使用频率也更高,相应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大。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会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示公平,故认定被告人保赣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细56508.12元;由被告何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细12365元;由被告胡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细15365元。
对这一判决,何北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营运行为与事实和法律、保险合同及有关政策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刘细12365元。
订单已取消,还算经营行为吗?
9月5日,何北的代理人、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益青受访时称,一审时,他是开庭后才接受委托的,如果他能提前介入,他会要求追加滴滴公司为被告,在这一事件中,滴滴公司也是当事方之一,滴滴公司不能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否则对滴滴司机来说非常不公平,但何北当时并没有这样去做。因为一审没有追加,二审也就难以追加。
钟益青说,二审中他选择事发前合同已经取消了这一客观事实作为突破口。他强调:在本案中,胡银以车牌不对为由下车,说明胡银已经放弃这次约车服务,因此上诉人何北没有提供本次服务。在胡银既没有付款,何北也没有开车把胡银送到目的地的情况下,何北的行为不是营运行为,何北的行为也不会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另外,上诉方还强调: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免责事项说明书》上“何北”的签名并不是上诉人何北的签字,这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对其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未对何北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何北不产生效力。
何北还提交了湖南省某法院的一个案例,法院判决网约车(并且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刘细与胡银于2017年12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胡银赔偿刘细16637.5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何北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虽然之后胡银取消订单,但并不能否认上诉人何北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2018年2月8日,该院作出驳回何北诉求的判决。
注册网约车就面临拒赔风险?
事实上,网约车车主接单后出险遭保险公司拒赔还不是目前最大的风险。曾有保险公司称,只要私家车辆注册过“网约车”,不管有没有在营运,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因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联网查询到注册情况,一经注册,就属于改变了车辆用途。
那么是否真的不管是空车还是拉人,只要注册为网约车其车辆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即便不载客时出险也面临保险公司拒赔风险?
南昌某保险公司负责车险理赔的负责人受访时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保险角度看,是家用车条款与网约营运车的适用性问题,或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适用问题,需要监管及相关部门明确网约车的适用条款。他认为,只要注册了网约车任何情况下都不赔是不准确的,不过从实务上,如有证据证明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从现行法律和条款上均可认定为保险公司免责。他认为网约车平台应投保类似承运人责任险类保险产品以保障相关方利益。
希望滴滴能够公开投保理赔信息
事实上,根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据了解,目前滴滴在江西仅在南昌等少数设区市取得了经营许可。那么,在多数司机面临保险“裸奔”的情况下,滴滴出行给车主、乘客和第三者投保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究竟买了何种保险?保额多少?发生意外事故后如何才能激活理赔?目前理赔情况又如何?这也是8月28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给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要求滴滴公司公开相关情况的原因所在。
刘太金认为:滴滴出行和乘客之间其实是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滴滴司机只不过是接受滴滴公司的指派去运输乘客,滴滴当然应最大程度尽到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义务,科学且合理地为车主、乘客、第三者购买保险,不能寄希望于车主,否则就是逃避责任。
据相关报道称,滴滴出行曾宣布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推出“滴滴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将覆盖滴滴出行平台专车、快车、顺风车、巴士、试驾和企业级业务的司机和乘客,单人保额最高可达120万元人民币。
不过到目前为止,刘太金还没有收到滴滴公司的具体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