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从事汽车租赁行业将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证了,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三年。9月12日,记者获悉,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运车辆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如有丢失、损坏、污损,应当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办。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