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记者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4日上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被告郭某某生产、销售硫磺熏制食用辣椒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全省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全省三级检察人员、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庭审全程网络直播。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郭某某在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以达到防霉、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信丰县大阿镇工商分局联合办案,在被告家中查获7471.5公斤辣椒,现场扣押辣椒2890公斤,同时对剩余的4631.9公斤辣椒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贴封条封存在被告家中的仓库内。随后,被告私自撕去封条,将封存在其仓库的4631.9公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检验,在被告郭某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信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后,向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某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承担现场扣押辣椒销毁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