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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不是想放就能随便放的

时间:2018-09-15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1994年制订实施的《江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在1997年、2012年历经两次修正、修订。9月13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该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

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与现行办法相比,《意见稿》增加了有关“放生”野生动物条款,规定放生属于在本省有天然分布物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今后在进行“放生”活动时,一旦被放生的动物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将可能受到重罚。

4月第一周为全省“爱鸟周”

征求意见稿延续现行规定,强调每年的4月1日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法猎捕或判刑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狩猎证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规定,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放生将受重罚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针对“放生”野生动物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不仅要求在放生野生动物时必须选择合适地点,不得扰民以及必须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而且还规定,放生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的,或放生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野生动物物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放生属于在本省有天然分布物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相比,极大地提高了对违反野生动物办法的罚款力度。例如,现行办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这也是办法中的罚款金额上限;而征求意见稿则将该项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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