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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仍提供帮助并收取提成获刑

时间:2018-09-18

中国江西网讯 聂涛、记者周再奔报道: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提供帮助并收取提成……9月1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2012年5月,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吉林省延吉市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陈某将该公司注销,另行成立一家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该公司向当地一家公司投资,双方合作开发煤层气地面抽采井项目。

为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陈某等人在南昌、上海、重庆、高安、杭州等地成立分公司,其中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9月成立,自成立以来,李某、徐某、王某、赵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管理公司,并招募多名业务员,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用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2016年3月起,南昌分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昌分公司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在南昌以投资高回报及配售原始股的名义,共计向2727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3亿余元。自2016年8月3日以来,南昌分公司对1221名投资人未返还资金为9千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女)自2016年6月进入南昌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职期间向叶某、江某和夏某三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41万元,获利2万元。2017年3月31日,民警在公司搜查时抓获刘某。案发后,刘某已退缴获利款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提供帮助并收取提成,其个人吸收金额为41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3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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