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周建平、万先荣、记者刘瑞芬报道: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专项附加如何扣除?针对这些疑问,9月21日,中国江西网记者采访南昌市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记者了解到,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7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上迈出关键的第一步。新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综合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既解决了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又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
新税法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优化,合理降低了纳税人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基础,改革后,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税负可降低50%以上
此次个税修法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让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此次个税修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起征点提高后,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据测算,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应税面将由现在的44%下降到15%,国家减税3200亿元。
此外,新个税法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在税前扣除,将这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合理纳入个税抵扣范围,有利于惠民生、增民利。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全年综合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两项过渡期政策
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两项过渡期政策。
一是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对其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简单的说,就是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