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易平艳、刘佳、记者周再奔报道: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深入人心,可是许多人认为这个“车”仅仅是汽车,不包括摩托车,最终害人害己……9月2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近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介绍,今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与朋友聚餐喝酒,自知饭局上肯定要喝酒的他特意没有开小车赴宴,而是骑摩托车前往饭店。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3.2034mg/ml)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萍乡往湘东方向行驶,途径320国道湘东镇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由吴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吴某驾车离开现场,黄某电话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同样属于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