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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费、差旅费……江西省属企业高管这些支出不能任性

时间:2018-10-30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孙娟报道:为加强企业作风建设,适应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需要,日前,《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对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培训费等方面预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要紧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效益和发展目标相匹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与企业经济效益正向联动,原则上人均预算总额增长比例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比例。其中利润目标值为亏损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人均预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数。

【通信费】

企业有制度规定且明确了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的,应按规定标准编制预算。企业没有规定或没有具体标准的,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和前三年平均数孰高值为标准编制预算。

【业务招待费】

出资监管企业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对于商业一类中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人均每次不超过600元;对于商业一类中其他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人均每次不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原则上人均业务招待费增幅不得高于上年实际人均数和前三年平均人均数的孰高值的10%。因特殊原因超过10%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且最高不得高于30%。

  【差旅费】

原则上人均差旅费增幅不得高于上年实际人均数和前三年平均人均数的孰高值的10%。因特殊原因超过10%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且最多不得超过30%。

【出国(境)费】

原则上人均出国(境)费用预算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数和前三年平均数的孰高值。企业经内部决策程序确定了年度出国计划,且已作预算安排的,可以作为本年预算上报。预算报告备案后,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组织安排有变化的,应在下一年的报告中详细说明。

【公务用车费】(不含企业负责人领取的交通补贴和司机费用)

原则上人均公务用车费用增幅不得超过上年实际人均数和前三年平均数的孰高值的10%,因特殊原因超过10%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且最多不得超过30%。

【培训费】

人均培训费预算额不超过上年实际人均数和前三年平均数的孰高值。企业经内部决策程序确定了年度培训计划,且已作预算安排的,可以作为本年预算上报。预算报告备案后,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组织安排有变化的,应在下一年的报告中说明参加培训的方向、性质以及费用等情况。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培训应主要围绕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进行,一般性内容的培训不予备案。

《办法》强调,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个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安排。各企业要强化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本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超预算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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