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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时间:2018-11-04

中国江西网讯 王纪洪、全媒体记者赵鸿宇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人居环境。根据通知精神,我省计划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厂建设进度加快,垃圾焚烧厂数量日益增加。为此,垃圾焚烧运营管理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重点落实包括垃圾进厂计量、垃圾焚烧炉运行、渗滤液处理、烟气净化、飞灰处理、恶臭污染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的监督管理。严禁垃圾焚烧厂运营方擅自接收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区域以外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内任一点温度达不到850℃,不得向炉内投入垃圾,投入垃圾前要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渗滤液严禁直接外排,飞灰须密闭收集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垃圾池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持负压状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垃圾焚烧运营管理由焚烧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垃圾焚烧厂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督促并检查运营方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垃圾焚烧厂监测指标数据实时传送和远程在线实时监控。

通知还明确,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全省城镇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照“方便、快捷、高效、易操作”的原则,选择稳定有效的收费载体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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