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近日,鹰潭市一女子,因被公交车司机责令补票,心情不爽,殴打公交车司机,所幸未造成车祸等后果,但仍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六年。
记者发现,除此事外,上周,新余警方也曾通报过两起类似案件。对于类似事件,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表示,司机与乘客发生口角甚至发生互殴行为,不论“输赢”,双方或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被责令补票起争执,拉扯公交车司机方向盘
近日,鹰潭市一公交车司机姚某驾驶公交车从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时,李某在该乡公交站台上车。
本来一路风平浪静的,然而李某投币不足被姚某责令补齐车票,李某心里不爽就辱骂姚某,姚某便也回骂李某,李某就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殴打正在开车的姚某头部,并不听其余乘客的劝阻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左右摇晃,姚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之后姚某将公交车开回贵溪城南汽车站后打电话报警。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悉六个月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对姚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姚某的谅解。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对姚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姚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之后,李某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从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后,公交车司机的驾驶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这也并非江西近期内被曝光的首起乘客跟公交车司机起争执的案件。上个星期,在新余警方就通报两起类似事件。
乘客下车受阻生怨念,与司机互相厮打
11月1日,新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抱石大道洪城大厦门口802公交车上有人在打司机。接警后,渝水分局接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民警调查,乘客何某(男,34岁,新余人)从第七医院站点乘坐802路公交车前往城南,上车时往投币箱投了币。公交车司机李某(女,43岁,新余人)没看清何某投了几元钱,以为其少付了钱,于是对何某说每人2元钱。何某认为李某多嘴,对李某心生怨气,一路上对李某念念叨叨。当公交车停靠在中医院公交站台时,由于何某下车较慢,司机李某以为没有人下车了于是将下客车门关闭,发现何某还要下车后又重新打开车门。何某则认为李某最初是故意关门不让他下车,于是站在车门口对李某进行辱骂,进而冲到李某身旁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后被群众拉开。冲突中除李某与何某外,没有人员受伤。目前,抱石路派出所已依法受理该案件,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乘客坐过站要求下车被拒,抢抓公交车方向盘
11月2日,新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新余市白竹路天工颐园公交站台处一名公交车司机与一名乘客在吵架。接警后,渝水分局接处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公交车司机李某英(女,45岁,新余人)驾驶103路公交车行驶至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时,因白竹路正在修路车辆需要逆行,乘客邓某保(男,65岁,樟树人)发现坐过站后,要求在原公交站台处停车未得到李某英的允许。邓某保于是上前用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李某英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未造成人员受伤。目前,渝水公安对邓某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司机与乘客获都被追责,乘客不应做冷漠看客
对于此类事件,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表示,司机与乘客发生口角甚至发生互殴行为,不论“输赢”,双方或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起争执甚至“武斗”,轻则行政拘留,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刘太金告诉记者,这些纠纷中,动手的司机,如造成严重后果,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动手的乘客,同样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乘客的伤情达到轻伤,还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具有其它情节,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在量刑上会对乘客的行为,综合考量,甚至实行数罪并罚,加重进行处罚,并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上演,刘太金建议,一方面要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司机也应加强职业素养,确保把安全驾驶在第一位。尤其在事件发生后,为了确保车辆的安全驾驶,周围乘客也应该第一时间挺身而出,安抚双方情绪,不应做冷漠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