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刘文锋、罗兰、记者周再奔报道: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放在网吧座位椅子上价值近8千元的手机偷走,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手机者……11月14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座位椅子上的一部手机(价值7823元)偷走。而后,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收购手机的被告人余某。
余某在明知章某某所售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购。被盗手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章某某、余某分别于今年8月8日、9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具有二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同时均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可从轻处罚;余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