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廖济堂
11月19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多项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根据《实施细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持有人可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实施细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具有法定身份证件功能,同时也是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劳动就业;(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等。
●取得学籍且有1年以上学习经历可报名高考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各种便利:如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取得学籍并具有1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学习经历的,可按规定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申领条件及材料
根据《实施细则》,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二)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