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刘斐)11月25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及各县(区)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比上年平均上调4.6%。
据了解,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统一执行。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执行。
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标准(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乘以10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南昌市本级2278元/人
新建区1819元/人
南昌县1970元/人
进贤县1884元/人
安义县18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