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日前发布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三种紧急情况下可按《规定》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须经2/3以上业主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其中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进行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三种紧急情况下可不经讨论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规定》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办理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均要求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关业主申请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其中,动用售房单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前款所称三种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水泵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