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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调整有依据了 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

时间:2018-12-12

本报讯 (记者黄继妍)12月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机制”,为城乡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提供明确依据。

据悉,我省从2009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2014年11月,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到今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1876万人,参保率达98%,累计为498万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300.49亿元。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省出台《江西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县(市、区)政府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关爱高龄参保群体;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鼓励长缴多得。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此外,我省将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缴费档次由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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